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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淑敏、孙希琼等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敏,孙希琼,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3行初62号原告杨淑敏,女,193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孙希琼,女,1965年4月3日出生,自行车零件厂退休工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岳风云,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退休工人,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11号。法定代表人张健,分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福忠,分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张莹,分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孙希琼、杨淑敏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治安管理纠纷一案,于2017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权利人需要宣告失踪,以确定原告主体资格,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希琼、杨淑敏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希琼、杨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武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人民陪审员  刘银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体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