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舒亚军、张影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亚军,张影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9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亚军,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玉田县。因犯抢劫罪,2007年5月31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0日被留置羁押,2016年5月1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6年5月1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4月1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影,女,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玉田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6年5月1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亚军、张影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莉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亚军、张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亚军、张影系男女朋友关系,因资金紧张,2016年3、4月份,二人预谋由被告人张影约男网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之后由被告人舒亚军敲诈对方钱财。2016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影将微信网友王某某约至其租住的玉田县玉田镇玉兴楼小区4号楼1单元503室,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舒亚军敲诈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2016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张影将微信网友杨某约至其租住的玉田县玉田镇玉兴楼小区4号楼1单元503室,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舒亚军扣下杨某电动车一辆及手机一部,敲诈杨某人民币20000元未果。案发后,电动车及手机已发还杨某。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舒亚军、张影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亚军、张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舒亚军、张影刑事责任。被告人舒亚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张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舒亚军、张影系男女朋友关系,因资金紧张,2016年3、4月份,二人预谋由被告人张影约男网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之后由被告人舒亚军敲诈对方钱财。2016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影将微信网友王某约至其租住的玉田县玉田镇玉兴楼小区4号楼1单元503室,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舒亚军敲诈王某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王某人民币20000元,王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2016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张影将微信网友杨某约至其租住的玉田县玉田镇玉兴楼小区4号楼1单元503室,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舒亚军扣下杨某电动车一辆及手机一部,敲诈杨某人民币20000元未果。案发后,电动车及手机已发还杨某,杨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舒亚军、张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舒亚军、张影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杨某陈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受理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亚军、张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舒亚军、张影系共同犯罪,在敲诈杨某的犯罪行为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舒亚军、张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认罪、悔罪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舒亚军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影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影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舒亚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张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亚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继业人民陪审员 杜 鹃人民陪审员 李林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锐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