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06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陈畅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06民初518号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神州半岛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韩春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道言,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畅谈,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陈畅谈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44元,由原告万宁仁和发展有限公司负担。dvprj0gp5p0nx7o0u审判员蒋佩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陈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