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执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琰与朱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琰,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383号申请执行人:张琰,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秦华,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峰,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涛,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张琰与被执行人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3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法院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朱涛名下位于东湖大郡花园42幢1104室房地产因存在较为复杂的租赁关系暂时无法处置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针对案情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房地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穷尽了所有执行程序后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在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勤审判员 徐苏平审判员 邱福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