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亚奇与刘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奇,刘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26执保101号 申请人王亚奇,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绛县古绛镇东关村东尖尖沟。 被执行人刘菲,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绛县志信小区。 本院在执行王亚奇与刘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6民初5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完毕。 执行员 杨 凯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照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