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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献有、关保生与被执行人安阳市盛群麦芽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县永洁洗涤有限公司、张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有,关保生,安阳市盛群麦芽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县永洁洗涤有限公司,张占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献有,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申请执行人关保生,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安阳市盛群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付兰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内黄县永洁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占轩,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城关镇。保证人付学功,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城关镇。保证人黄保军,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申请执行人张献有、关保生与被执行人安阳市盛群麦芽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县永洁洗涤有限公司、张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献有、关保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盛群麦芽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县永洁洗涤有���公司、张占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阳市盛群麦芽有限责任公司4间仓库内的麦芽等杂物及设备。因被查封的麦芽属于宜腐烂变质物品,不宜保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法院查封的麦芽交由被执行人安阳市盛群麦芽有限公司进行出售,将所得货款转入本院执行款账号。同时,申请执行人张献有、关保生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因被执行人内黄县永洁洗涤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内黄县永洁洗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盛群麦芽有限责任公司4间仓库内的麦芽等杂物及设备的查封;二、解除由(2016)豫0505民初113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内黄县永洁洗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1052801XXXXXX170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