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杰森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伟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杰森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45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好*。被执行人深圳市艾杰森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姚*。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杰森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70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以上共计10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艾杰森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14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