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胜玉与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玉,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胜玉,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维康大道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322546-5。法定代表人:吴锋兵,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胜玉与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杨胜玉本金3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0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