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双勇、被告李富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蒋双勇,李富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670号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登明超。被告:蒋双勇。被告:李富东。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双勇、被告李富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91元,减半收取9646元,由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乃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