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传均与刘德林重庆硕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均,刘德林,重庆硕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837号原告:王传均,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刘德林,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硕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4250539L,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村路113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赵忠驰。委托代理人赵明强(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传均与刘德林、重庆硕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传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7元,由原告负担(已纳)。审判员 罗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