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有雄与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雄,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陈有雄,女,生于1984年12月3日,户籍所在地天祝县,现住陕西省汉阴县。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负责人聂常万,组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有雄与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有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五组在2016年11月25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206626.18元,负担执行费2999元,共计209625.18元,并向申请执行人交付15平方米商铺。被执行人已执行206626.18元,剩余15平方米商铺尚未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有雄申请执行的15平方米商铺尚未修建,申请执行人陈有雄也知晓商铺尚未修建,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