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7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677号申请保全人:陈聪,男,汉族,1991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张桂花,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孙玮,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原告陈聪与被告孙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玮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37948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玮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37948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