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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愉忠、章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周愉忠,章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259号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17514949E,住所地宜宾县城北新区英才街成中大厦。法定代表人:朱正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愉忠,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市,现居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章敬,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愉忠、章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愉忠、章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宜宾吉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长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 玲书 记 员 曾籽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