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6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朱某某、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朱某某,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525号原告: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朱某某,男,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艳朋,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李冲,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型海鸥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朱某某、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扈云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