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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柳素梅与漯河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素梅,漯河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42号原告柳素梅,女,汉族,1954年7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漯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425号。法定代表人,局长。原告柳素梅诉被告漯河市城乡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原告柳素梅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柳素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素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素梅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蔡桂花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人民陪审员  吕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