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杨自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杨自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东工业三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58290793。法定代表人:穆振奎,经理。被执行人杨自起,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39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自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自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自起在中国工商银行16×××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