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光良与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继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光良,陈继明,杨红梅,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国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谯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良,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原审被告:陈继明,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原审被告:杨红梅,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原审被告: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均。原审被告:吴国均,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上诉人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9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时,七方同意提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李光良依约定管辖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