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士路、翟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路,翟德生,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朱士路,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翟德生,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居民。被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士路与被执行人翟德生、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完毕,收取执行费227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