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车永吉与汤素华宋宜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永吉,宋宜良,汤素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99号原告:车永吉,男,194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宋宜良,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静(特别授权),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素华,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车永吉与被告宋宜良、汤素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车永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车永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车永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霍振峰审 判 员 王 瞾人民陪审员 简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星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