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季栋与邢林红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栋,邢林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539号原告:季栋,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洪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林红,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原告季栋诉被告邢林红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季栋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栋以个人理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栋撤回对被告邢林红的起诉。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25元,由原告季栋承担。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丹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