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商初字第233号原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滨河路。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B座26F。原告与被告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莱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9元,减半收取1659.5元;速递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倪鲁静审判员  戴文宏审判员  刘洪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