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付金钟、臧家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钟,臧家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付金钟,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臧家侨,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付金钟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臧家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付金钟与臧家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