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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同得利废旧金属回收站与林永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同得利废旧金属回收站,林永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119号原告:北京同得利废旧金属回收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法定代表人:徐沛强,经理。被告:林永会,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北京同得利废旧金属回收站与被告林永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同得利废旧金属回收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同得利废旧金属回收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同得利废旧金属回收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同得利废旧金属回收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连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