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雍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雍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雍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吴家梁村。法定代表人:陈轩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彩萍,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文景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怀祥,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雍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雍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其错列被告的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榆林市榆阳区雍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榆林市榆阳区雍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榆林市怀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榆林市榆阳区雍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榆林市榆阳区雍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