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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汉羚思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竹叶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羚思广告有限公司,武汉竹叶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985号原告:武汉羚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1)。法定代表人:余代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嵩(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竹叶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三期四栋一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志福,总经理。原告武汉羚思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竹叶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羚思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羚思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羚思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4元减半收取2,477元,邮寄费20元,共计2,497元,由原告武汉羚思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代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