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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谭家华与临武县湘港茶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家华,临武县湘港茶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189号原告:谭家华,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临武县湘港茶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武县太和村。法定代表人:陈双兰,公司总经理。原告谭家华与被告临武县湘港茶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家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家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家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谭家华负担。审判员  郑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洁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