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元华与被告陕西大明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华,陕西大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第285号原告元华。被告陕西大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889829612。法定代表人王红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元华与被告陕西大明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