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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高坤与周乾坤、程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坤,周乾坤,程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042号原告:高坤,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周乾坤,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程少军,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高坤与被告周乾坤、程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 铁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本案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