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高坤与周乾坤、程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坤,周乾坤,程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042号原告:高坤,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周乾坤,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程少军,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高坤与被告周乾坤、程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 铁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本案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