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小操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操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8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小操,男,1985年9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因犯抢劫罪,2007年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9月16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小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6日至9月14日期间,被告人谢小操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租赁的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xx小区xx幢xx房间中,多次容留候某某等人以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谢小操和郑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xx小区xx幢xx房间内,容留郑某某邀约来的候某某、张某某、蒋某1、蒋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9月1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谢小操和郑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xx小区xx幢xx房间内,容留郑某某邀约来的候某某、张某某、蒋某1、蒋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9月1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谢小操和郑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xx小区xx幢xx房间内,容留谢小操邀约来的候某某、张某某、蒋某1、蒋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谢小操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小操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坦白和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谢小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小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小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34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冰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