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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予西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予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予西(曾用名王海洋),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人员,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朝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予西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予西及辩护人王朝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至2010年底,被告人王予西通过QQ认识被害人范某,谎称自己是退伍军人,在郑州市公安局上班,取得范某的信任后,在2011年7月份至2014年2月份期间,多次以请客送礼、帮忙找工作、购买黄金、偿还欠款等名义骗取范某人民币共计十万元。?2012年6月份,王予西通过QQ单身群认识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是转业军人,取得李某信任后,在2012年6月份至2013年4月份期间,多次以其到军校学习交学费、女儿出车祸、买墓地、买车等理由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十万余元。2014年6月份,王予西通过“郑州遨游户外放飞心情”户外群认识被害人刘某1,谎称自己在荥阳市某部队上班,取得刘某1信任后,于2014年年底,以自己母亲生病住院需要做手术为由,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凤台路骗取刘某1人民币三万元;同年9月份,王予西以到洛阳开办酒店为由让刘某1筹钱,刘某1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玉凤路的家里通过转款和现金交给王予西人民币共九万元;2015年10月份,王予西以还房子贷款为由让刘某1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让刘某1给其三万元。2016年4月份,王予西将刘某1骗到武汉后,拿着刘某1的身份证将其所有的豫A×××××号红色东风标致308小型轿车(刘某1于2013年2月1日以十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以四万五千元的价格抵押给信达尔车贷公司。2014年底,王予西通过QQ户外群认识被害人刘某2,谎称自己是某部队的参谋长,取得刘某2信任后,2015年3月份,王予西以可以帮忙买福利房为由向刘某2索要订金和好处费,同年4月份,刘某2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北三街12号楼3单元41号的家里交付给王予西人民币五万元,后又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大街附近的建设银行通过无卡存款和信用卡刷卡交给王予西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年9月1日、9月8日、9月20日和10月28日,王予西共返还给刘某2人民币16100元。2015年4月份,王予西通过刘某1认识被害人冯某,谎称自己是退伍军人,取得冯某信任后,2015年7月25日,王予西以做生意为由向冯某要钱,冯某在郑州市花园北路刘庄客运北站的建设银行向王予西账号为62×××17的银行卡转账四万八千元。2016年11月24日,侦查机关在郑州市新密市西大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向北50米的凯撒温泉休闲俱乐部将王予西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赃款均已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予西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李某、冯某、刘某2、范某的陈述,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予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予西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骗取刘某1、刘某2数额有异议,没有那么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数额证据不充分,且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3、被告人系初犯,且与被害人刘某1、李某、范某曾系夫妻关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09年底至2010年底,被告人王予西通过QQ认识被害人范某,谎称自己是退伍军人,在郑州市公安局上班,取得范某的信任后,在2011年7月份至2014年2月份期间,多次以请客送礼、帮忙找工作、购买黄金、偿还欠款等名义骗取范某人民币共计十万元。?2、2012年6月份,王予西通过QQ单身群认识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是转业军人,取得李某信任后,在2012年6月份至2013年4月份期间,多次以其到军校学习交学费、女儿出车祸、买墓地、买车等理由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十万余元。3、2014年6月份,王予西通过“郑州遨游户外放飞心情”户外群认识被害人刘某1,谎称自己在荥阳市某部队上班,取得刘某1信任后,于2014年年底,以自己母亲生病住院需要做手术为由,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凤台路骗取刘某1人民币三万元;同年9月份,王予西以到洛阳开办酒店为由让刘某1筹钱,刘某1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玉凤路的家里通过转款和现金交给王予西人民币共九万元;2015年10月份,王予西以还房子贷款为由让刘某1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让刘某1给其三万元。2016年4月份,王予西将刘某1骗到武汉后,拿着刘某1的身份证将其所有的豫A×××××号红色东风标致308小型轿车(刘某1于2013年2月1日以十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以四万五千元的价格抵押给信达尔车贷公司。4、2014年底,王予西通过QQ户外群认识被害人刘某2,谎称自己是某部队的参谋长,取得刘某2信任后,2015年3月份,王予西以可以帮忙买福利房为由向刘某2索要订金和好处费,同年4月份,刘某2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北三街12号楼3单元41号的家里交付给王予西人民币五万元,后又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大街附近的建设银行通过无卡存款和信用卡刷卡交给王予西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年9月1日、9月8日、9月20日和10月28日,王予西共返还给刘某2人民币16100元。5、2015年4月份,王予西通过刘某1认识被害人冯某,谎称自己是退伍军人,取得冯某信任后,2015年7月25日,王予西以做生意为由向冯某要钱,冯某在郑州市花园北路刘庄客运北站的建设银行向王予西账号为62×××17的银行卡转账四万八千元。2016年11月24日,侦查机关在郑州市新密市西大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向北50米的凯撒温泉休闲俱乐部将王予西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赃款均已挥霍。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予西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被害人范某、李某、刘某1、刘某2、冯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被骗取钱款的事情经过及被骗取钱款的数额等,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一致。3、购房协议,被告人王予西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汽车照片,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结婚证和王海洋临时身份证及身份证照片,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被害人李某手抄转账记录及转账凭条照片,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委托书,结婚证、离婚证,被害人李某提供的王予西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被害人刘某1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的转账记录,被害人刘某1提供的购车发票和车辆一致性证书,被害人刘某1提供的王予西的曾用名复印件,被告人王予西的军装照片,被害人刘某1与王予西的结婚证,被害人刘某1与王予西的聊天记录截图,离婚协议书,民事起诉状,借条,被害人刘某2建设银行卡(卡号63×××72)交易明细,被害人刘某2与王予西的聊天记录,被告人王予西持有的假的军官证照片、肩章、军服等?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卡号为62×××44、62×××17、62×××38、62×××05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建设银行卡62×××26号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提供的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详细信息等相关书证材料,与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一致,亦证明被告人实施上述诈骗行为及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等。4、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说明,被害人李某辨认笔录,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予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数额有异议且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与相关书证材料能相互印证一致,能够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数额,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和性质,数额巨大,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予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范春红损失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李凤梅损失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刘幸盈损失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刘贵金损失人民币四万八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冯会会损失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人民陪审员  乔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