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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君生、XX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生,XX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260号申请人:徐君生,女,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力,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徐君生与被告XX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君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力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同安里3号楼5门201号房屋的交易手续进行查封。申请人徐君生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君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力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楼××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及他项权设立手续,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君生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