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911号原告吴帅与被告邓鹏飞、孙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帅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陈晓宇人民陪审员 秦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冬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