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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911号原告吴帅与被告邓鹏飞、孙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帅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陈晓宇人民陪审员  秦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冬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