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民诉被告薛秋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民,薛秋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252号原告:李凤民,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彦阁,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秋生,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碧峰家园3-2-101,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原告李凤民诉被告薛秋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凤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民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