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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谷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765号原告:宋某,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谷某,女,1993年4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主体有误,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范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力帕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