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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娃哈哈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卡尔韦特之家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娃哈哈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卡尔韦特之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娃哈哈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伟强,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卡尔韦特之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北段***号海天大酒店*楼*座。法定代表人:彭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峰,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泉,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娃哈哈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卡尔韦特之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韦特之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娃哈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娃哈哈公司未能向卡尔韦特之家公司继续交货构成违约在先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且与合同约定不符。卡尔韦特之家公司早在2014年5月18日即向娃哈哈公司发函取消订单。如果要认定娃哈哈公司违约在先,应当以该函之前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娃哈哈公司尚未发货是否构成违约在先。但一、二审法院均未能作出认定。生效判决以一封在后发生的、娃哈哈公司因卡尔韦特之家公司取消订单而向境外供应商(以下简称“外商”)发出的索赔函,倒推认定娃哈哈公司违约在先,犯了倒果为因的逻辑错误。娃哈哈公司在2014年5月18日以及以前并不知道外商要提高交货条件,卡尔韦特之家公司更不可能预知(除非其与外商串通),因此,一审法院的推理明显错误,二审法院对此错误认定进行了沿用。娃哈哈公司认为该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反而是卡尔韦特之家公司单方取消订单构成违约。1.卡尔韦特之家公司单方取消订单的时间仍在合同交货期内。2.娃哈哈公司未能继续交货系卡尔韦特之家公司单方取消订单和拒绝收货所致。3.卡尔韦特之家公司当时不可能从娃哈哈公司的索赔邮件推知娃哈哈公司不能交货。4.卡尔韦特之家公司未能履行《区域总经销协议》开店和订货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在先。(二)生效判决关于卡尔韦特之家公司损失的认定同样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法院认定并支持的专卖店装修费、促销服务费均发生在《补充协议》之前,不属于《补充协议》春夏新订单产生的“损失”,不应列入新订单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并且根据该《补充协议》第一条,协议前发生的费用损失应由卡尔韦特之家公司自己承担。2.一审法院认定并支持的“进场费”损失10000元明显没有证据证实,实际并不存在。3.二审法院支持的“租房损失”的证据不应采信。4.生效判决支持的卡尔韦特之家公司的“损失”为其正常经营开支,不应直接计算为损失。5.从《补充协议》签署至春夏订单取消期间,卡尔韦特之家公司并没有因新订单发生实际损失,该期间任何经营损失不应计入新订单项下。6.生效判决支持的损失金额也远远超出双方《补充协议》订单可能预见到的合理损失。(三)本案二审程序不公,未给娃哈哈公司申辩机会。本案二审判决系开庭后次日即作出,未给娃哈哈公司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和答辩意见的机会,程序上存在错误。(四)本案管辖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五)生效判决对损害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存在错误。一审损失为99500元,新增86140.58元损失,二者相加应为185640.58元,但生效判决却认定为185910.58元,计算错误。综上,娃哈哈公司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娃哈哈公司与卡尔韦特之家公司签订的《区域总经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卡尔韦特之家公司积极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但因娃哈哈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致使卡尔韦特之家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卡尔韦特之家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娃哈哈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而娃哈哈公司亦认可其于2014年11月已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娃哈哈公司并未于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三个月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双方签订的《区域总经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解除通知到达娃哈哈公司时解除,并判令娃哈哈公司返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并无不当。(二)卡尔韦特之家公司为履行《区域总经销协议》及《补充协议》,支付了促销服务费1万元、进场费1万元、装修费79500元。同时,鉴于娃哈哈公司未能依约向卡尔韦特之家公司履行发货义务,从而构成违约,并致使卡尔韦特之家公司只能自己刷卡充抵销售业绩(实为交纳倒扣毛利)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卡尔韦特之家公司向大商集团交纳的倒扣毛利结算款(实为场地租赁费用)86140.58元,系因娃哈哈公司违约而给卡尔韦特之家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生效判决认定由娃哈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三)娃哈哈公司申请所称“本案二审判决系开庭后次日即作出,未给娃哈哈公司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和答辩意见的机会”,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四)管辖权问题并非法定再审事由,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五)娃哈哈公司申请所称的计算错误问题,二者差额为270元,但娃哈哈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卡尔韦特之家公司同意并实际已予以扣除,故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娃哈哈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百福审 判 员  王锡芬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