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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叶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曾因赌博于2012年10月3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并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6年9月12日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同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5月7日,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叶某租用陈观凤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兴旺路四巷2号的住宅一楼开设赌场,摆设七张麻将台给参赌人员赌博。叶某从每张麻将台抽取50元水钱,每天约获利200元至300元不等。其中,2014年3月28日晚上,吴川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民警在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兴旺路四巷2号的住宅一楼叶某开设的赌场内将叶某以及参赌人员曾某2、杨某2等16人抓获,当场缴获赌具麻将十副、麻将台七张、电脑显示屏一台以及赌资人民币7820元,并依法予以扣押。被查处不久后,被告人叶某又重新在之前租用的大厅内放置三张麻将台提供给他人赌博。2014年5月7日晚上,吴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兴旺路四巷2号的住宅一楼叶某开设的赌场内再次将叶某及参赌人员周某2、郭某等人抓获,当场缴获赌具麻将牌四副432只、麻将台三张以及赌资人民币4610元。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扣押的赌资人民币4610元予以收缴,将扣押的赌具麻将牌432只予以销毁。案发前,叶某共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另查明,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戴某、周某1、梁某1、叶某、沈某、周某2、龙某1、王某、易某、杨某1、邓某1、龙某2、梁某2、郭某、邓某2、李某1、刘某、李某2、曾某1、曾某2、陈某、李某3、吴某1、宋某、罗某、杨某2、周某3的证言;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照片;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罚款收据;5.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7.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私自租赁他人的住宅摆设多台麻将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成立自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成立自首,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叶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即尚应缴纳的罚金为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二、对扣押的赌具麻将十副、麻将台七张、电脑显示屏一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扣押的赌资人民币782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