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刘恒益、张居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黄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参与其他执行案件的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19133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有住房一套,但本案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