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特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引花、马兰英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引花,马兰英,冯琪,冯斌,李海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特85号申请人:张引花,住天水市麦积区。申请人:马兰英,住天水市秦州区。申请人:冯琪,住天水市秦州区。申请人:冯斌,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轩,住天水市秦州区。申请人:李海滨,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引花、马兰英、冯琪、冯斌与申请人李海滨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李海滨给申请人张引花、马兰英、冯琪、冯斌赔偿冯德明医院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上述给付内容于2017年6月13日支付14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引花、马兰英、冯琪、冯斌与申请人李海滨于2017年6月12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穆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