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艳君与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君,栾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766号原告:孙艳君,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栾海,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君诉被告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艳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