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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艳君与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君,栾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766号原告:孙艳君,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栾海,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君诉被告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艳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