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德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远征与德惠市民政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征,德惠市民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德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刘远征。被告:德惠市民政局原告刘远征与被告德惠市民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刘远征、德惠市民政局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远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5元。返还原告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晶慧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