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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郭东波与徐校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波,徐校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726号原告:郭东波,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栾城区人,被告:徐校辉,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栾城区人,委托代理人:杨书彬,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东波与被告徐校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郭东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东波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东波负担。审判员  相晓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