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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磊磊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磊,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2017年3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张磊磊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张磊磊请王某等三人到赤峰市××区”满口香饭店”吃饭饮酒,吃完饭以后,被告人张磊磊让王某等三人先走,三人走后,被告人张磊磊对饭店经营者陶某说:”没钱,以后再来结账”,陶某不同意,被告人张磊磊见赊账不行后,便对陶某以及陶某妻子姜某施以殴打,致陶某面部及颈部软组织伤,姜某下唇部软组织伤,陶某、姜某二人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磊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案件来源、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陶某、姜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郑某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被告人张磊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磊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陶晓辉、姜某轻微伤,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磊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磊磊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磊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