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跃与宋瑞林、开远市广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宋瑞林,开远市广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跃,男,汉族,1958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宋瑞林,男,汉族,1952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开远市广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为,总经理。张跃与宋瑞林、开远市广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跃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宋瑞林、开远市广鑫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跃借款人民币2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二、该欠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三、执行费308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2执76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晏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