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涡阳县安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王海富、张新平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安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王海富,张新平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729号之一原告:涡阳县安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闸北镇,组织机构代码07235450-2。法定代表人:钮勤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凤龙,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富强,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富,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新平,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安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富、张新平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新平所有的皖SR****号车辆,同时提供担保人钮勤安所有的皖SD****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新平所有的皖SR****号车辆;二、查封担保人钮勤安所有的皖SD****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