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钱陶特木勒与陈那仁其木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陶特木勒,陈那仁其木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655号原告:钱陶特木勒,女,1948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那仁其木格,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陶特木勒诉被告陈那仁其木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陶特木勒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陶特木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钱陶特木勒承担。审判员白万书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陈美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