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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雪梅与袁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梅,袁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9-2号申请执行人杨雪梅,女,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亚莉,女,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雪梅与袁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雪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0917.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袁亚莉已将案款20917.5元直付给申请执行人杨雪梅,本案执行费214元被执行人袁亚莉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7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