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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相国海、姜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国海,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相国海,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姜彬,男,汉族,1973年5月31日出生,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国海与被执行人姜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970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支付58571元。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执行人负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5民初4970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7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云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