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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林巧媛与陈辉明、江门市中能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巧媛,陈辉明,江门市中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226号之一原告:林巧媛。委托代理人:冯芳琼,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明。被告:江门市中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P。法定代表人:钟耀能。委托代理人:陈辉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巧媛诉被告陈辉明、江门市中能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巧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12.45元(已减半)、申请(诉讼保全)费1900元,共4612.45元,由原告林巧媛负担。审判长  梁津晃审判员  李月贤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仲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