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雄与北京天恒乐活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北京天恒乐活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3913号原告:王雄,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天恒乐活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南梨园村村委会北50米。法定代表人:周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英,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雄与被告北京天恒乐活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王雄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雄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