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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伟与牛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牛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897号原告:徐伟,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牛振兴,男,成年,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大子河区。原告徐伟与被告牛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伟自愿撤回对被告牛振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伟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